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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事业单位可办城镇职工医保3月1日实行

时间:2009-01-15 12:13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责任编辑:江 点击:
南京事业单位可办城镇职工医保 3月1日实行
  

  从3月1日起,南京市自收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将可以申请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昨天,市医保结算中心有关人士说,这些单位应先办理医保登记手续,足额缴费,在缴费次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保

  取得法人证书、已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有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单位申请,均可以整建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据介绍,符合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区属事业单位到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今年医保调节金每人2万

  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应当按照南京市现行规定,为超出在职职工33%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医保调节金的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2008年度按2007年度20000元/人标准缴纳。

  一次性缴清医保调节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分期缴纳,但首次缴费不低于应缴款项的60%。其余部分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市或区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规定在2年内缴清。

  与城镇职工医保接轨

  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申请参加医保时,单位及个人医保费的缴纳比例、参保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到的医保待遇,与南京目前实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一致。值得提醒的是,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对患有大重病的困难职工,用补充医疗保险金给予适当补助。有关人士说,以上规定适用范围为江南八区和原大厂区、原浦口区。(孔小平 王卫庭)

(责任编辑:江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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